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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国税系统工本费发票及内部收款收据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106号
颁布时间:2000-03-09
2000年3月9日 皖国税函[2000]106号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各级国税部门收费行为,加强税务经费集中管理,强化财务核算和审计监 督,省局决定统一全省国税系统工本费发票及内部收款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工本费发票适用于各级国税部门按同级物价部门核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向系统外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发票工本费,税法宣传或税收业务资料工本费等。? (二)内部收款收据适用于国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或部门之间按规定收取或代 收取的工本费、资料费、书刊费、税务服装制做费等。? 二、管理要求? (一)工本费发票及内部收款收据由省局统一印制,工本费发票由各市、地、县 局的征管部门按普通发票进行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内部收款收据的逐级报领和日常管 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 验收、核销和保管工作。? (三)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 “内部收款收据领发登记簿”,按使用单位设置 明细账,将其数量和起止号码登记入册,使用单位领票时,须持“领购簿”领用并当 面点清数量、检查编号。? (四)使用单位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及规定的联次如实填开,不得涂改、撕毁票据,更不准开大头小尾票。对错开的票据, 应全份保存,并在各联加盖“作废”戳记。? (五)使用单位应定期向财务部门结报收取的款项,同时上报财务记账联。? (六)财务部门应将取得的收入纳入本单位税务经费集中管理,实行统一建账、 专户存储、分类核算。? 三、其他事项? (一)系统各单位发生上述范围收费行为,必须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工本费发票 和收款收据,不得自行印制或使用其他收据收费。? (二)工本费发票套印“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内部收款收据视同普 通发票管理,两者仅限于系统内部使用,不得借用、转让、代开、买卖和个人使用; 不得利用票据从事违法活动。? (三)工本费发票及内部收款收据自2000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来使用的国税 系统非统一票据同时废止(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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