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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105号颁布时间:2000-03-09

     2000年3月9日 皖国税函[2000]105号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8〕77号和国税函〔1999〕743号通知的要求,省 局印制了税收转账完税证,将陆续送往各地,并决定从2000年5月1日启用。?   税收转账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 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 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外籍个 人等缴纳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 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 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 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 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 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税收转账完税证的规格为13×19cm, 字号为(××)皖 国转×××号。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 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款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各 地在使用时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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