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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52号
颁布时间:1997-12-02
1997年12月2日 皖国税函〔1997〕35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1 997]40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的地市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精神, 采取措施, 提高工作效率,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各地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报《1997. 1-11月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统计表》,并于1998年1月15日前上报年度 报表。省国家税务局皖国税函[1997]339号文要求上报《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的报送时间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抓紧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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