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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10号颁布时间:1997-11-04

     1997年11月4日 皖国税发〔1997〕2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 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 财税字〔1997〕126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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