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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 "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61号颁布时间:1997-12-12

     1997年12月12日 皖国税函〔1997〕361号 芜湖、铜陵、安庆市、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 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 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规定,现将我省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 口企业名单(附后)下发给你们,对列入名单的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 品实行零税率,具体办法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 97]210号)办理。 附件: 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   委、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 第一批      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7年10月7日 〔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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