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51号
颁布时间:1997-08-06
1997年8月6日 国税函[1997]45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7]第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 (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 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 商户(包括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户,下同),应以经营户为单位,就其取得的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适 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2)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