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65号
颁布时间:1994-12-21
1994年12月21日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 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 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 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2)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