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4号
颁布时间:1996-02-14
1996年2月14日 财税字[1996]1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
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
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
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
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
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
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
每年一次返还各地。(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