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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营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批复
(85)财税油政字第24号
颁布时间:1985-09-26
1985年9月26日 (85)财税油政字第24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85)财税油穗征字第139号文收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 营钻井公司,在合资经营合同中都规定有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属于合资经营 合同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以内的,无论是中方人员还是外籍人员,征税时应当作为合 营企业的雇员处理,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补充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合营企业在 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时扣缴。至于合资经营公司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以外的中外 籍人员,是否属于合营企业的雇员,请你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定如何征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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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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