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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0]12号
颁布时间:1990-07-20
1990年7月20日 国税油发[1990]1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了解,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或经营项目)以“人员费用”名义支付给其外籍 雇员的收入,除工资、薪金外还有一些其他项目。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工作人员 如何确定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问题,为了统一政策,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明 确如下: 一、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或经营项目)以“人员费用”名义支付其在华工作的 外籍雇员收入的,其人员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明确不计入个人所得的项 目后的余额,为雇员个人的应税所得额,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除现有规定已明确的以外,下列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数额合理的,可不 计入个人应税所得: 1.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实际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管家费(房屋维 护费),房屋、汽车变卖损失补贴,服务期满回国安家补贴等; 2.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为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投保意外事故保险和伤残保 险所发生的支出。 三、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提前退职工资, 可视为“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往对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的征税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从 今年8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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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营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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