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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颁布时间:1995-08-21
1995年8月21日 财税字[19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 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 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 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 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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