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颁布时间:199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 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 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 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