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5日 黑国税发[2002]9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在变更工商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主营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在递交申请报告的
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追加投资减免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追加投资合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追加投资验资报告;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确保上报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查核实,于一个月内层报省局审
批。各地每年的上报工作,不得迟于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
追加投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于2002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追加投资减免所得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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