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4日 黑国税函[2002]240号
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关于对有关基层单位提取管理费的请示》(黑储财
[2002]169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
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向其
所属企业按一定的数额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的数额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对超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
调整。该单位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
得税。
附件: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金额 单位所在地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一处 20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二处 10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机区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三处 60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五处 40 哈尔滨市香坊区
黑龙江储备物资经销公司 10 哈尔滨市道里区
合计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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