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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2]240号颁布时间:2002-12-24

     2002年12月24日 黑国税函[2002]240号 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关于对有关基层单位提取管理费的请示》(黑储财 [2002]16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 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向其 所属企业按一定的数额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 定的数额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对超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 调整。该单位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 得税。 附件: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金额   单位所在地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一处  20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二处  10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机区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三处  60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黑龙江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三五处  40 哈尔滨市香坊区 黑龙江储备物资经销公司     10 哈尔滨市道里区 合计             14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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