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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2]1号
颁布时间:2002-01-04
2002年1月4日 黑国税函[2002]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企业2001年度发生 的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 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习断工龄支出) 等,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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