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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动力分局两个税收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

哈地税发[2002]104号颁布时间:2002-08-02

     2002年8月2日 哈地税发[2002]104号 动力分局:   你局《关于两个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出租车公司纳税问题   1.出租车公司根据车型、车况不同一次性收取出租车司机0-12万元不等的 “抵押金”或“予收租金”,都应按照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文件规定征 收营业税。即: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辆时向承租人收取的风险抵押金技合同规定不予 返还的直接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合同规定到期返还给承租人的,在合同期内 不征税,到期不返还的应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时限问题可按黑地税发 [20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出租车公司按照每日收取出租车司机70-120元的日租金,这种租金我们 可以看做是司机付给出租车公司的车辆承包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 671号一文中曾经明确: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 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次或 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 围。因此,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按日收取的租金(或管理)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体彩中心收取折旧费征税问题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向各彩票销售网点收取设备价款以作抵押,同时每年还按设备 价款的7%向各网点收取折旧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 业务。”因此,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将彩票终端机有偿转让给各网点使用的行为,属于 营业税税法规定的租赁行为,收取的折旧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 业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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