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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哈地税发[2002]96号
颁布时间:2002-07-22
2002年7月22日 哈地税发[2002]96号 平房分局: 你局《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哈平地税呈 [200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区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采取职工集资(高于成本价) 的方式建房,建成的房屋对内分配给职工,剩余部分对外出售。此项行为属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现结合具体问题分 别明确如下: 1.哈飞、东轻等大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的标准在职工内部集资兴建家属楼,并 办理私人产权,是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 税。 2.商委、劳动局等政府主管部门,面向内部职工集资建房,办理职工个人产权; 另外多余房屋按市场价对外销售,以上两种行为都应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营 业税,营业额为销售方取得的实际收入。 3.动迁回迁户回迁时按市场价购买商品房,亦属“销售不动产”行为。这部分 销售收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此前解答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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