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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兰河屠宰户征收屠宰税等税费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请示》的批复

哈地税发[2002]100号颁布时间:2002-08-06

     2002年8月6日 哈地税发[2002]100号 呼兰县局:   你局呼地税呈[2002]第4号《关于对兰河屠宰户征收屠宰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屠宰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问题在哈地税政四字[1996]第5号和哈地税发 [1999]65号等文件中已作明确;即:凡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 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屠宰税的纳税地点依据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地点而确定,纳税义 务发生地就是纳税人的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比照流转“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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