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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和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第60号
颁布时间:1994-10-31
1994年10月31日 黑地税发[1994]第60号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以及不建立坏帐准 备金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坏帐资 料及有效的书面证明,填写《资产坏帐损失扣除审核表》(见附表),经税务机关审 核后,准予扣除。省级国有企业以及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企业由地、市 局报省局审核;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审核权限。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固定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累计拆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约差额; 流动资产净损失是指按其原价减除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坏帐损失是指 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 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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