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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执行新税制政策的通知
黑税联字[1994]第3号
颁布时间:1994-09-09
1994年9月9日 黑税联字[1994]第3号 一、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二、对新办的乡镇企业,暂缓征收资源税 3年。 三、乡镇企业新建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具体执行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 具、家具等为5年。 五、乡镇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以摊入成本,如果年 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分期摊销。 六、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新 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七、对新办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八、在1995年底以前,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 九、国家列举的副食品生产企业,“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乡(镇)、村举办的第三产业,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一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 得税。 十一、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三、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 者免征所得税1年。 十四、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 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五、对从事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所得收入和所获奖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返 还1至3年个人所得税。 十六、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其厂址设在乡镇和农 村的,可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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