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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政干字[1998]第348号
颁布时间:1998-08-17
1998年8月17日 政干字[1998]第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 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 的师职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厅字[1998]8号)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 于给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 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8]后财字第14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从 1998年5月1日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 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周岁的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 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 二、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范围。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 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专业技术七级干部。 三、审批办法。1997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1953年底前入伍 的师职退休干部,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的和现已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地区级 民政部门审批;年满70周岁的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 审批(审批表式样附后)。1998年1月1日以后移交的,由原部队审批。 四、经费开支。1997年12月31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1953年底前 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助费,1998年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拨给民政部门 (武警部队退休干部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拨给);1998年1月1日以后移交的, 今年所需经费由原部队拨给有关民政部门。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现行财政管 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这次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发放的生活 补助费,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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