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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财政部关于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
民救函[1998]2号
颁布时间:1998-01-08
1998年1月8日 民救函[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自1996年开始,全国各大中城市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取 得了显著成效。为了促进这项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 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1号,以下 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捐助活动费用负担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解决捐助活动的费用负担问题。“通知”中规定:“募集物品的仓储、 消毒、整洗、包装、运输等必要开支费用,支援城市由地方财政负担;受援省(区) 由地方财政出一部分,中央财政补助一部分,具体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经 研究决定,募集物品在铁路运输前发生的费用,由支援城市财政负担;铁路运输到站 以后发生的费用,由受援省(区)财政负担;募集物品从支援城市到受援地区的铁路 运费由支援城市先行垫付,年底由支援省、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向民政部、财 政部写出专题报告并附铁路运费单据,两部审核拨付铁路运输补助费。 二、对不宜保管、运输的募集物品的变卖收入,要与募集物品一起,全部用于受 援地区。 三、要安排一定的捐助工作经费。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是一项新的工作,地方财 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捐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表彰以及募集 物品变卖活动等所需开支,以保证经常性捐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 款不得用于此项开支。 四、切实加强仓储建设。“通知”中规定:“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仓储场所和工 作条件。”仓储设施是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的基础。各地要因地制宜,抓紧仓储建设, 逐步建立救灾捐助物资仓储设施,争取用3-5年时间完成省级仓储建设。有条件的地 方要把市(地)、县两级的仓储设施建立起来,为经常性捐助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关捐助活动费用负担等问题,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 执行,以往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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