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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政干字[1998]第245号
颁布时间:1998-06-17
1998年6月17日 政干字[1998]第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 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人发[1997]91号)规定,经研究确定,从1997年7月1日起,给移交 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离退休费20元。 二、这次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有关费用 的基数。 三、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由安置地地区级以上管理部 门审批(审批表式样附后)。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1997年12月 31日以前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所需经费由武警部队开 支);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开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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