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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一)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颁布时间:2005-05-20

     2005年5月20日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 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 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 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 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 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 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附件: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营养素补充剂的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 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 性。   第三条 营养素补充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应当符合《维生素、 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   (二)《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中的物品可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来源; 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 质。   (三)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并且应当 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适宜人群为成人的,其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当符合《维生 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适宜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的,其 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 (RNIs或AIs)的1/3~2/3水平。   (五)产品每日推荐摄入的总量应当较小,其主要形式为片剂、胶囊、颗粒剂或 口服液。颗粒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30毫升。   第四条 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内的物品,其生产原料、工艺和质 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使用《维生素、 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外的物品,应当提供该原料的营养学作用、在人体内代谢过程 和人体安全摄入量等科学文献资料以及依照新资源食品安全评价的有关要求出具的安 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的定量检验方法。   第六条 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是指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标示的该产品中某种营养 素含量的确定数值,不得标示为范围值。   营养素补充剂标示值以及产品质量标准中营养素含量范围值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第四款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含有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方可称为多种维生素或矿 物质补充剂。   第八条 产品应采用定型包装,便于消费者食用和保持产品的稳定性,直接与营养 素补充剂接触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营养素补充剂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当标明以下内 容:   (一)“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二)营养成分应当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三)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应当明确不同人群具体推荐摄入量。   (四)注意事项,应当明确产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 补充剂同时食用。   第十条 《维生素、矿物质的种类和用量》、《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由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的,以本规定为准。 表1: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 名称 最低量 最高量 钙,Ca 250mg/天 1000mg/天 镁,Mg 100mg/天 300mg/天 钾,K 600mg/天 1200mg/天 铁,Fe 5mg/天 20mg/天 锌,Zn 5mg/天 20mg/天 硒,Se 15μg/天 100μg/天 铬,Cr3+ 15μg/天 150μg/天 铜,Cu 0.5mg/天 1.5mg/天 锰,Mn 1.0 mg /天 3.0 mg /天 钼,Mo 20μg/天 60μg/天 视黄醇当量(维生素A或维生素A加b—胡萝卜素) 250μgRE/天 800μgRE/天 b—胡萝卜素 1.5mg/天 5.0mg/天(合成) 7.5mg/天(天然) 维生素D,VitD 1.5μg/天 10μg/天 维生素E,VitE(以α—生育酚当量计) 5mg a—TE/天 150mg a—TE/天 维生素K,VitK 20μg/天 100μg/天 维生素B1,VitB1 0.5mg/天 20mg/天 维生素B2,VitB2 0.5mg/天 20mg/天 维生素PP 烟酸 5mg/天 15mg/天 烟酰胺 5mg/天 50mg/天 维生素B6,VitB6 0.5mg/天 10mg/天 叶酸 100μg/天 400μg/天 维生素B12,VitB12 1μg/天 10μg/天 泛酸 2mg/天 20mg/天 胆碱 150mg/天 1500mg/天 生物素 10μg/天 100μg/天 维生素C,VitC 30mg/天 500mg/天 表2: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 营养素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钙 醋酸钙 Calcium acetate 碳酸钙 Calcium carbonate 酪蛋白钙(酪朊钙) Calcium caseinate 氯化钙 Calcium Chloride 柠檬酸钙 Calcium citrate 柠檬酸苹果酸钙 Calcium citrate malate 葡萄糖酸钙 Calcium Gluconate 乳酸钙 Calcium Lactate 苹果酸钙 Calcium malata 磷酸氢钙(二代磷酸钙) Calcium monophosphate (Calcium phosphate,Secondary) 磷酸二氢钙(一代磷酸钙) Calcium phosphate,monobasic (Calcium phosphate,Primary) 磷酸钙(正磷酸钙) Calcium phosphates 硫酸钙 Calcium sulfate 抗坏血酸钙 Calcium—L—ascorbate 甘油磷酸钙 Calcium glycerol phosphate 镁 碳酸镁 Magnesium carbonate 氯化镁 Magnesium chloride 柠檬酸镁 Magnesium citrate 葡萄糖酸镁 Magnesium gluconate 乳酸镁 Magnesium lactate 磷酸氢镁 Magnesium phosphate,dibasic 磷酸镁 Magnesium phosphates 甘油磷酸镁 Magnesium glycerol phosphate 钾 碳酸钾 Potassium carbonate 磷酸氢二钾 Potassium phosphate dibasic 氯化钾 Potassium chloride 柠檬酸钾 Potassium citrate 葡萄糖酸钾 Potassium gluconate 乳酸钾 Potassium lactate 硫酸钾 Potassium Sulphate 甘油磷酸钾 Potassium glycerol phosphate 锰 硫酸锰 Manganese sulphate 葡萄糖酸锰 Manganese gluconate 氯化锰 Manganese chloride 柠檬酸锰 Manganese citrate 甘油磷酸锰 Manganese glycerol phosphate 钼 钼酸铵 Ammonium Molybdate 钼酸钠 Sodium Molybdate Dihydrate 铁 柠檬酸铁铵 Ferric ammonium citrate 氯化铁 Ferric chloride 柠檬酸铁 Ferric citrate 碳酸亚铁 Ferric carbonate 柠檬酸亚铁 Ferrous citrate 富马酸亚铁 Ferrous fumarate 葡萄糖酸亚铁 Ferrous gluconate 硫酸亚铁 Ferrous sulfate 乳酸亚铁 Ferrous lactate 血红素铁(铁卟啉) Heme iron(Ferrous porphyrin) 氯化高铁血红素 Hemin (ferriheme) 琥珀酸亚铁 Ferrous succinate 焦磷酸铁 Ferric pyrophosphate (正磷酸铁) 锌 醋酸锌 Zinc acetate 碳酸锌 Zinc carbonate 氯化锌 Zinc chloride 柠檬酸锌 Zinc citrate 葡萄糖酸锌 Zinc gluconate 乳酸锌 Zinc lactate 硫酸锌 Zinc sulfate 氧化锌 Zinc oxide 硒 硒化卡拉胶 Selenium carrageenan 半胱氨酸硒 Selenium cysteine 富硒啤酒酵母 Selenium—rich yeast 硒酸钠 Sodium selenate 亚硒酸钠 Sodium selenite 硒代甲硫氨酸 selenomethionine 铬 三氯化铬 Chromium trichloride 烟酸铬 Chromium nicotinate 吡啶甲酸铬 Chromium picolinate 铬酵母 Chromium yeast 铜 碳酸铜 Copper carbonate 柠檬酸铜 Copper citrate 葡萄糖酸铜 Copper gluconate 硫酸铜 Copper sulfate 维生素A 全反式视黄醇 All trans Retinol 维生素A 醋酸酯 Vitamin A acetate 维生素A 棕榈酸酯 Retinyl palmitate β—胡萝卜素 All trans beta—Carotene 维生素D 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 Vitamin D2 维生素D3(胆钙化醇) Vitamin D3 维生素B1 盐酸硫胺素 Thiamin hydrochloride 硝酸硫胺素 Thiamin mononitrate 维生素B2 核黄素 Riboflavin 核黄素—5’—磷酸钠 Riboflavin—5’—phosphate,sodium 维生素B6 盐酸吡哆醇 Pyridoxine hydrochloride 5’—磷酸吡哆醇 Pyridoxine 5’—phosphate 维生素B12 氰钴胺素 Cyanocobalamin(Vitamin B12) 羟钴胺素 Hydroxocobalamin 烟酸 烟酸(尼克酸) Nicotinic acid 烟酰胺 Nicotinamide 叶酸 蝶酰谷氨酸(叶酸) Pteroylmonoglutamic acid(Folic Acid) 生物素 D—生物素 D—biotin 胆碱 氯化胆碱 Choline chloride 酒石酸氢胆碱 Choline bitartrate 维生素C L—抗坏血酸 L—ascorbic acid 抗坏血酸—6—棕榈酸盐 Ascorbyl palmitate 抗坏血酸钙 Calcium—L—ascorbate 抗坏血酸钾 Potassium—L—ascorbate 抗坏血酸钠 Sodium—L—ascorbate 维生素K 维生素K1 Vitamin K1 (叶绿醌、植物甲萘醌) (Phytonadione) 甲萘醌维生素K2 Vitamin K2 (Menaquinones) 泛酸 泛酸 Pantothenic Acid 泛酸钙 Calcium pantothenate D—泛醇 D—panthenol D—泛酸钠 D—pantothenate,sodium D—泛酸钙 D—pantothenate,calcium 维生素E D—α—生育酚 D—alpha—tocopherol DL—α—生育酚 DL—alpha—tocopherol DL—α—生育酚醋酸酯 DL—alpha tocopheryl acetate 混合生育酚 Mixed tocopherols 天然维生素E D—alpha—tocopheryl acetate (D—α—生育酚醋酸酯) 天然维生素E (D—α—生育酚琥珀酸酯) D—alpha—tocopheryl acid succinate 附件: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利用可食大型真菌和小型丝状真菌的子实体或菌丝体 生产的产品。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毒无害,生产用菌种的 生物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三条 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 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确定,确定 的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单位进 行。   第五条 申请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外,还 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 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二)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五)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 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质和致敏性物质。有可能产生抗菌素、真 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菌种还应包括有关抗菌素、真菌毒素或其他活性物质的检测 报告。   (六)菌种的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防止菌种变异方法。   (七)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 资料。   (八)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九)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   (十)申请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真菌菌种研制、开发 和生产保健食品,还应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 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第六条  申请人购买经过发酵或培养后的菌粉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工艺 只是混合、灌装过程,本规定第五条的资料也可由菌种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 原料供应商公章),并提供购销凭证。   第七条 样品试制单位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 内容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   第八条 试制真菌类保健食品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并建立危害分析关键控 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   (二)必须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的能力,并以中试产 品报批。   (三)必须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必须配备真菌实验 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微生物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 制定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第九条 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   第十条 凡是利用真菌菌丝体发酵生产的保健食品,如菌丝体容易获得子实体,可 冠以其子实体加菌丝体命名;否则应以实际种名加菌丝体命名其产品(包括原料名称), 不得冠以其子实体的名称。   第十一条 所用真菌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的 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第十二条 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的,以本规定为准。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酿酒酵母      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产朊假丝酵母    Candida utilis 乳酸克鲁维酵母   Kluyveromyces lactis 卡氏酵母      Saccharomyces carlsbergensis 蝙蝠蛾拟青霉    Paecilomyces hepiali Chen et Dai, sp. Nov 蝙蝠蛾被毛孢    Hirsutella hepiali Chen et Shen 灵芝        Ganoderma lucidum 紫芝        Ganoderma sinensis 松杉灵芝      Ganoderma tsugae 红曲霉       Monacus anka 紫红曲霉      Monacus purpureus 附件: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能够促进肠道菌群生态平衡,对人体起有益作用的 微生态产品。   第三条 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 物。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必须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无不良反应;生产用菌种的生物 学、遗传学、功效学特性明确和稳定。   第四条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鉴定单位进行确定,确 定的菌种鉴定单位的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菌种鉴定工作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单位 进行。   第六条 申请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 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 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   (二)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三)菌种来源及国内外安全食用资料。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五)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   (六)菌种的保藏方法。   (七)对经过驯化、诱变的菌种,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 资料。   (八)以死菌和/或其代谢产物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功能因子或特 征成分的名称和检测方法。   (九)生产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十)生产条件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的证明文件。   (十一)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之外的益生菌菌种的,还应 当提供菌种具有功效作用的研究报告、相关文献资料和菌种及其代谢产物不产生任何 有毒有害作用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人购买活菌种冻干粉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 装过程,本规定第六条的资料也可由活菌种冻干粉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 供应商公章),并提供购销凭证。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生产的菌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健食品生产用菌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应验明其记录、历史、 来源和生物学特性。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从主种子传代、 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 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在适宜的培养基上主种子传 代不超过10代,工作种子传代不超过5代。   (二)试制单位应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生产菌种,建立菌种档案资料,内容 包括菌种的来源、历史、筛选、检定、保存方法、数量、开启使用等完整的记录。   (三)菌种及其代谢产物必须无毒无害,不得在生产用培养基内加入有毒有害物 质和致敏性物质。   (四)从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中应能分离出与报批和标识菌种一致的活菌。   第九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样品试制的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良好规范》(GMP)的要求,并建立危害分析关键 控制点(HACCP)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备中试生产规模,即每日至少可生产500L的能力,并以中试产品报 批。   (三)必须有专门的厂房或车间、有专用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必须配备益生菌实 验室,菌种必须有专人管理,应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细菌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 制定相应的详细技术规范和技术保证。   第十条 生产用菌种及生产工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活菌产品。   第十二条 活菌类益生菌保健食品在其保质期内活菌数目不得少于 106cfu/mL(g)。   第十三条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如需在特殊条件下保存,应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示。   第十四条 所用益生菌菌种在其发酵过程中,除培养基外,不得加入具有功效成分 的动植物及其它物质。   第十五条 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保健食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的,以本规定为准。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 两岐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bifidum 婴儿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infantis 长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longum 短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breve 青春双岐杆菌      Bifidobacterium adolescentis 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种  Lactobacillus delbrueckii subsp. bulgaricus 嗜酸乳杆菌       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 干酪乳杆菌干酪亚种   Lactobacillus casei subsp. Casei 嗜热链球菌       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 罗伊氏乳杆菌      Lactobacillus reuteri 附件: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系指以核酸(DNA或RNA)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 物质生产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申请核酸类保健食品,除须按保健食品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 下资料:   (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明确所用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   (二)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   (三)企业标准中应明确标出所用核酸各成分的含量、纯度和相应的定性、定量 检测方法以及质量标准;   (四)提供所用核酸原料的详细生产工艺(包括加工助剂名称、用量);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的纯度检测报告。   第四条 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   第五条 保健食品中所使用核酸,其单一原料纯度应大于80%。   第六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增强免疫力功能。   第七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保健功能学评价 试验时,除按推荐摄入量规定倍数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 对照组(产品除核酸外的所有其他配料),当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均有 统计学差异时,该产品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分进行标注。   第八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中功效成分一项,应当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实测值,明确标出产品中具体核酸成分的含 量。   第九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其核酸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g-1.2g。   第十条 所有保健食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第十一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说明书及标签中的“不适宜人群”除按保健食品相关规 定标注外,应明确标注出“痛风患者”。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的,以本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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