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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马抗SARS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267号
颁布时间:2003-09-30
2003年9月30日 国食药监注[2003]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SARS防治药物研发工作的管理,规范技术研究以及实验方法,我局组织制 定了《马抗SARS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现予印发,请相关研究单位遵照执 行。 附件:马抗SARS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制技术要求 马免疫球蛋白制品生产工艺相对成熟,且在历史上对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起 到过积极的作用。为使马抗SARS病毒免疫球蛋白研发过程科学和规范,特制定本技术 要求。 定义:马抗SARS病毒免疫球蛋白是指用灭活SARS病毒或病毒成分免疫马匹获得高 滴度抗SARS病毒抗体血清,经精制、纯化后制成的具有中和SARS病毒活性的马免疫球 蛋白制品。 一、基本要求 (一)从事马抗SARS病毒免疫球蛋白的研制机构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人员、场地 及设施等条件。 (二)SARS病毒的分离、管理、使用及保藏、运输、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免疫用病毒抗原 (一)毒种:应为引起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的冠状病毒。所有用于生 产免疫原的病毒均应来源、分离、特性、背景清晰,且无其他污染,并经国家检定机 构检定。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 (国食药监注[2003]128号)。 (二)免疫抗原的制备: 1.在目前SARS病毒保护性抗原未知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全病毒抗原,免疫原应 完全灭活,不含活病毒体;免疫用抗原应具有高效价、强免疫原性。免疫用量应定量 测定。免疫用抗原中含SARS病毒抗原成分应不低于人用疫苗纯度标准。 2.病毒灭活与纯化:病毒经大量培养收获后,应灭活处理。灭活剂可用甲醛、 β-丙内酯或其他适宜方法,鉴于SARS病毒的传染性,灭活方法及效果应验证确认无活 病毒存在,免疫用病毒应经纯化以达到免疫用要求。纯化可采用超滤、柱层析或其它 有效方法,纯化工艺应经验证。 3.佐剂:待免疫病毒抗原可与适当佐剂混合,以增强免疫刺激性,佐剂成分中 不得含有人源大分子物质,不能有致癌性和致畸性,不应与自然发生的血清抗体结合 成有害免疫复合物。 三、免疫用马匹 马匹饲养:马匹管理、免疫、采血应符合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生 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中的相关规定。马匹一经发现有传染病或其它严 重疾患时,必须停止免疫采血,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免疫用马匹不得使用β-内酰 胺类药物。生产SARS免疫球蛋白马匹应单独圈养。每匹免疫用马应有完全、独立的档 案,档案应包括购入、自体特点、检疫、体检资料及身体状况、免疫时间和位置、抗 体效价等。 (一)马匹免疫:马匹免疫应采用适当方法进行,以获得最大免疫效价。应用适 当方法监测马血清抗体滴度消长情况。 (二)采血:可采用连续免疫和重复采血。血液采集和血浆分离应符合2000 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四、制品生产 (一)生产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工艺过程应进行优化,建议采用柱层析纯化工艺,以提高制品有效成分纯 度。胃酶应经检验,确认无类A血型物质污染。 (三)生产工艺过程应考虑有病毒去除或灭活工艺。 (四)应采用适当方法对制品生产过程中间体效价和纯度进行检测和监控。 五、质量控制 (一)制备抗原用毒种应为引起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的冠状病毒。所 有用于生产免疫原的病毒均应来源、分离、特性、背景清晰,且无其他污染,并经国 家检定机构检定。详见《SARS病毒灭活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要点》。 (二)免疫用抗原:应制定免疫用抗原纯度、免疫原性和杂质检定的特异性方法, 以保证免疫原的一致性。杂质系指病毒培养过程中的细胞基质及其蛋白和培养营养物。 (三)应建立制品效价体外定量检测方法。 (四)制品F(ab)?2纯度应不低于70%;在保证效价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制品蛋白 含量。 (五)除效价、F(ab)?2纯度外的其他检测项目应符合抗毒素类制品现行规程要 求。 六、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应检测确认样品与人、猴各组织以及牛和人血清是否存在交叉反应性。 (二)在目前SARS动物模型不很成功的情况下,可先采用体外检测法进行本制品 的药效评价,参照其他制品确定效价标准及使用剂量,动物模型成功后,应用动物模 型进行药效评价。 七、其他 (一)按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预防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技术要求完成相 关研究。 (二)本技术要求将根据SARS研究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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