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3]227号颁布时间:2003-04-01

     2003年4月1日 劳社厅函[2003]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在各地落实再就业政策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有关考核指标的几个具体问题。经 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作为各地落实再就业目标责任的依据。    一、关于净增就业岗位的考核    (一)净增就业岗位的概念    净增就业岗位(同新增就业人数)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就业工作 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就业人数的净增长。净增就业岗位反映在统计数字上, 是实际从业人数的净增。其计算公式为:    净增就业岗位个数=期末从业人数-期初从业人数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政府,结合本地实 际,把增加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和岗位流失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提出明确 的净增就业岗位年度目标,将此列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2.要将增加从业人数的工作目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层层落实责任。    3.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台账,记录从业人员数量变动情况。    (三)统计办法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能,对净增 就业岗位进行统计,并按季度对以下三类人员数据进行会审,确定净增岗位数:    1.单位从业人员(主要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2.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3.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    上述三类人员汇总的期末人数减去期初人数,即为本期净增就业岗位数(或新增 就业人数)。    (四)考核办法    各地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审核统计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保证考核的客 观性,中央和地方将通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定点调查,考核各地就业岗位净增情 况。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    (一)就业与失业的一般概念    1.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 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 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2.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 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视同失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作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领 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 现再就业人数: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 政策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 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 规定对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待遇作相应处理。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 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办法    各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台账, 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并定期上报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计算机管理数据库,进行动 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级汇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作为考核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为保证考核的真实性,我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 方式予以核实。    三、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考核指标的变更    鉴于目前各地正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越来越多的下岗职工 身份转变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发生变化,从今年起,不再将下岗职工 再就业率作为再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与此同时,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作为 就业工作的参考指标。此指标中所列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条件的人员。其计算公式为:    下岗失业人员年再就业率=全年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年初下岗失业人 员数+年内新增下岗失业人员数×100%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