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8号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劳社部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 工作格局   (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 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 工作的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 称定点机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 构,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职 业技术学校及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 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保障或 教育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2003年9月1日后为民办培训机构及中外合 作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 业培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三)参照以下条件,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2.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 以及其它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 员弹性学习的需要;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5.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 高。   (四)做好定点机构资质审核与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工会、企业、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审核申请报告,核查办学条件,提出 审核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参考审核小组意见,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周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送达申 请单位。对批准为定点机构的单位,颁发“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 布;对不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已经开展资质认定并确定定点机构的地区,要推动定点机构扩大培训规模,提高 培训效果;尚未进行资质认定的地区,要抓紧行动,在6月底前认定一批定点机构并 组织实施培训。   (五)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再就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 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 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定点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要 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要指导定点机构根据劳动力市 场需求信息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公共 就业服务质量,为定点机构提供培训需求信息,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提高再就业培 训的有效性和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结合本地实际,普遍建立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 根据培训合格率、培训后一定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 构进行经费补贴,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按照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的, 应重点做好定点机构的组织发动工作,通过培训项目招投标,或指导定点机构开发定 单式培训,加强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衔接,并强化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提高再就 业率。对于综合考察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等指标,对培训机 构给予经费补贴的,应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并重点做好培训项目开发、职业指 导和就业服务,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三)有条件的地市,经向我部备案,可探索试行核发再就业培训券或个人垫付 培训经费、再就业后由财政予以报销等多种灵活的方式,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全面推广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整体推动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 业人员创业成功率   (一)从今年6月起,全国100个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应参照《关于在十 个城市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5号)要求,制定工 作计划,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开展自谋职业和开办小企业培训,并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完成创业计划书的学 员,优先提供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各地要组建专家队伍,加强对创业学员的开业指 导,并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和后续咨询服务。要大力推广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 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提高下岗失业人 员创业成功率。   (二)北京、天津、鞍山等10个国家创业示范城市要按照工作任务书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培训规模,强化培训促进创业的效果,为 全国创业培训工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今年,我部将为各地提供创业项目库光盘、 创业促进工作流程、中国版《创办你的企业(SYB)》教材、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 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服务。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申请建立远程培训辅导站点,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 毕业生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参加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的远程创业培训 项目。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一)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再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从今年 下半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季汇总再就业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培 训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等内容,在季度末15日内 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二)树立一批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典型和培训后再就业、创业明星,并通过报 纸、广播、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开 展重点技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评优工作中,要把承担 再就业培训任务及效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核。   各地可登录我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www.lm.gov.cn),点击“特供专题” 栏目中的“再就业培训三年千万”、“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及“西部远程培训工 程”等专题,查阅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动态。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