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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控后期培训就业相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3]104号
颁布时间:2003-06-15
2003年6月15日 劳社培就司函[200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非典型肺 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已得到有效缓解,防治“非典”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 果。但是,当前防治“非典”的任务仍然比较重,不能有丝毫松懈。为做好“非典” 防控后期培训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仍要高度重视“非典”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一手 抓“非典”防治,一手抓培训就业工作,在积极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和控制“非典”工 作的同时,逐步使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化。 二、各地应根据疫情发展程度不同,在本地政府防控“非典”统一部署下,按照 确保安全、分类实施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开展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无疫情地区,要按照部里关于培训就业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培训就 业工作总体目标,全面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创业 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大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就业服务,使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 的台阶。 刚刚解除疫情的地区,要实行20天左右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可在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开展一些小范围、小批量的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活动。待情况稳定后,再 逐步加快培训就业工作进度。近期,不要搞大规模、跨地区培训交流和服务。有疫情 的地区,要按照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继续采取严密措施,做好职业培训、技能鉴 定、职业介绍等窗口单位“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严格消毒,保持工作场所空气 流通。要适当调整工作计划,改进工作方式,广泛开展网络培训等远程培训方式,并 视情况开展小班培训和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疫情地区根据当地 政府统一安排,可选择自愿参加我部于6月22日和29日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 统一鉴定,或延迟至8月下旬与高职院校毕业生专场统一鉴定合并举行。要切实做好 考务组织、考场安排、阅卷评分等各个环节的防疫工作,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健康 安全。 三、要指导技工学校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学生暑期放假工作。 督促各技工学校在确保学生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对照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完成教学任 务,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地毕业。要做好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工作,对毕业生进行为期 一周的体温观察,体温没有异常的毕业生,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对于异地就业的 毕业生,要实行乘坐交通工具登记制度和抵达目的地后报告制度,指导他们严格遵守 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防控“非典”的规定,并做好途中自我保护,抵达目的地后 及时向学校报告其健康状况以及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防治“非典”工作部门的联系情 况。对于少数因特殊情况尚不能离校的毕业生,学校应继续做好相关的预防和控制工 作。要指导各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暑期放假离校的组织工作,要求学生自觉遵守有关部 门采取的防控“非典”的措施要求,确保旅途安全,使学生平稳有序地离校回家。要 做好下学期开学学生返校和迎接新生入学的工作预案和各项准备工作。 四、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各地要结合防控 “非典”,大力开发社区保洁、保绿、保健、消毒等公益性岗位,形成常规性措施, 促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逐渐恢复常规的就业服务活动, 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要大力收集岗位需求信息,加 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话等现代化手段,多渠道、多 途径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非典”过后,农村劳动力跨省、 跨地区流动就业会逐步增加,要加强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劳务协作,加强流动就 业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农村劳动力按照确保安全、按需有序的方针实现转移就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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