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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下发《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检计联(1993)424号
颁布时间:1993-12-28
1993年12月28日 国检计联(1993)424号 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广东、吉林、云南、广西、新疆、西藏商检局: 现将《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发给你们,自 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85)国检 计财联字第494号《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同 时废止。 附件: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商检、外运系统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办理商品检(查)验、交接、押运等工作 的人员(以下简称出境工作人员),其费用开支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服装补助费 出境工作人员除按本系统规定配备服装外,为适应其外事活动的需要,初次出境 工作人员补助服装费600元人民币,包干使用。从第四周年开始,再次出境,每二 周年补助一次服装费300元人民币,依次类推。没有出境工作任务的不补助。 二、国外个人生活零用费 按在国外从事工作的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的生活零用费。 三、国外伙食费 伙食费按1992年10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 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的伙食费包干标准 (包括水果、饮料、夜餐补助),集体掌握,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办法后,出境工作 人员应把包干费用切实用在伙食上,以保证 生活和身体的需要。 出境工作人员,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如确需宴请时,应报单位领导审批。 宴请标准可按每人一天的包干伙食费标准掌握。 四、国外住宿费、公杂费 国外住宿费、公杂费按(92)财外字第1100号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掌握,在标准内实报实销。 五、各派出单位,要根据任务合理选派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出境工作人数。出 境工作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定,并及时向财会部门报账。 注:(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已经废止,有关内容请查[1995]财 外字第250号文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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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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