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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外发(1991)5号
颁布时间:1991-03-16
1991年3月16日 人外发(199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驻外使馆、代表团(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请示》([90] 外呈026号)和《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再请示》(人外报 [1991]2号)文件的精神,并商公安部等有关单位,我们起草了《关于改变联 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经公安部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在《实施细则》向国际职员传达后,如有人自愿要求仍执行原来规定的收入提成 办法,请报回国内研究。 3月1日前未交清工资的,应结清账目,经教育后仍不上交工资的,记录在案。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反映,望告国内。 附件: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请示》([90] 外呈026号)和《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再请示》(人外报 [1991]2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我国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工作的口译、笔译、逐字记录员(以下简称译 员)、打字员和秘书,从1991年3月1日起不再作为政府推荐人员。1991年 3月日前经组织批准签订合同(以下简称现合同)的上述人员,在现合同期满后,可 由本人按联合国的有关规定与联合国商定终止、延长合同,或签订长期合同。 他们的公务护照和团公普通护照须更换为因私普通护照。 现在任的译员、打字员和秘书,在现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回国内派出部门报到, 原单位将安排其工作,在联合国的服务期按国内工龄连续计算。 现合同期满后续任的人员,原单位不再为其保留公职,人事档案转国家人事部。 今后他们回国需办理的手续,由人事部负责。他们回国工作,可通过有关代表团、处 和使馆向人事部提出申请,也可自行联系工作。凡经人事部批准安排工作的,在联合 国服务期按国内工龄连续计算。 今后新派的此类人员均按上述原则办理。 二、占地域分配名额和其他应由政府推荐的人员,仍执行政府推荐制度、轮换制 度和现行管理办法。现在任的此类人员的名单由派出部门确定后通知有关代表团、处 和使、领馆并抄人事部备案。今后此类人员候选人的选拔将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贯 彻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拔推荐。选拔工作由业务归口部门 负责,按有关程序报有关部门办理。 三、从1991年3月1日起,政府推荐人员和非政府推荐人员,在联合国工作 期间,其联合国工资和其他收入全部山本人掌握使用,同时不再享受国家提供的国内 外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国内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及免税采购外汇商品(1991年3 月1日前按规定应采购而尚未采购的商品指标仍然有效)等。 原单位分配给国际职员的住房(含房管部门的公房),原单位可与国际职员协商, 选用如下一种处理办法: 1.退房; 2.由国际职员按国内商品房价格购买; 3.国际职员任职期间按国内商品房价格交纳房租。 副秘书长、助理总干事和执行董事以上职务国际职员的专车经费自理。 在联合国工资和其他收入由本人掌握使用后,国际职员应严格遵守联合国有关规 定。他们在国外的居住、交通和交际等方面均应符合其身份要求和对外工作需要。P 5以上政府推荐人员须租住二室一厅或三室一厅以上的住房,可由本人租房,代表团、 处和使馆审定。 四、今后联合国所需译员、打字员和秘书,仍争取维持联合国来华招聘的做法。 来华招聘的有关事宜,由人事部牵头,有关部委协助,国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 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选拔推荐对象。 在联合国确认招聘对象后,人事部协同有关部委对人选进行复核审批。国际职员 出国赴任前,原单位应将其人事档案转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人事部国际交流与 合作司发给新任国际职员《国际职员出国赴任介绍信》并抄告有关省、市、自治区公 安厅、局。新任国际职员持上述介绍信和有关证件、材料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公安 厅、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申办因私普通护照。 五、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部门、代表团、处和使馆要指定人员继续加强对 国际职员的指导和管理。译员、打字员和秘书以自我管理为主。对政府推荐人员应从 严要求,加强管理。 六、译员、打字员和秘书的配偶及子女出国随任或探亲,与国际职员本人持同类 护照,按持因私普通护照人员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配偶出国随任、探亲和出国期限 以及在国外期间是否保留公职等问题,均由本人商原单位解决。现已随任的配偶及子 女,从1991年3月1日起换发因私普通护照。配偶如在国际职员现合同期满后继 续随任的,应在现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与原单位商定随任期限和是否保留公职等有关 问题。凡不按期与原单位联系的,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政府推荐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仍执行现行管理办法。 今后不安排国际职员配偶在代表团、处和使、领馆工作,已安排的应作相应调整。 七、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改变是为适应我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是我国 际职员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1991年3月1日以前的有关事项,要按原规定 执行,不能以新办法否定原办法。 八、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工作,任期合同一年以上的国际职 员,原则上也适用于我国派往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职员,但不适用于派往联合国机 构驻华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九、本实施细则从1991年3月1日起作为内部规定实施,不对外公布。过去 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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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下发《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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