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外交部、人事部关于颁发《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外字第429号
颁布时间:1994-08-16
1994年8月16日 (94)财外字第42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局: 为了适应临时国际职员受聘期间工作的实际需要,简化财务手续,我们对临时国 际职员待遇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发给 你们,请按照执行。(85)财外字第444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派往国际组织临时任职人员待遇暂行规定。 凡我派往国际组织工作一次签订合同不满一年的临时任职人员(系指临时同传、 笔译、打字员和专家等,以下简称“临时职员”)并从国际组织取得薪酬和津贴收入 的,在任职期间的待遇从1994年7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临时职员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日薪酬和日生活津贴的合计收入,按下表所列分 级递减比例提成归个人,其余上缴: 级数 级距 提成率(%) 1 50美元以下的 100 2 51美元至150美元的部分 50 3 150美元至350美元的部分 30 4 350美元以上的部分 10 二、临时职员在国际组织获得的其他收入,按30%提成归个人,其余上缴。 三、临时职员的提成收入用于支付其个人在外期间食、宿、交通和途中等所有开 支,对内不再结算。 四、临时职员出国的制装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执行。 五、临时职员如属当地招聘,国际组织不提供机票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机票费 的90%由公家承担,10%由个人承担。 六、临时职员在外工作期间,国内一切待遇不变。 七、如在外工作时间较短、执行此办法有困难者,可按财政部、外交部(92) 财外字第1100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国际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与临时职员进行财务结算。其有关收入按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执行;如临时职员原工作单位要求对临时职员上交收入进行分成,由国际机 构主管部门与该单位协商,并从其留用的外事服务收入中解决。 本规定供内部掌握使用,对外国人和华侨保密。 (5)
上一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下发《关于边境口岸工作人员出境工作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