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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关于建立本市国营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管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劳办薪字[1992]8号颁布时间:1992-12-04

     1992年12月4日 劳办薪字[1992]8号 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建立企业在 工资、奖金分配上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民主管理在企业 内部管理,特别是在工资、奖金分配上,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监督、约束作用。随 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颁 布实施,企业将享有更充分的生产经营和内部分配自主权,相应的对企业民主管理也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通过民主管理,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关系,保证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的公正、合理,以达到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 性,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搞活企业的目的。但目前企业民主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有的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序和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健全起来,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不能 正常运转,对企业内部分配无法发挥管理和监督职能,出现了一些“分光吃净”等短 期行为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最近,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建立本市国营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管理程序的意 见》,对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管理的内容、形式和监督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他 们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现将他们的《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管理程序的过程中,各地区、部门有何问 题及经验,请及时告我们。 附: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关于建立本市国营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管理程序的意见 企业民主管理,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确立 职工主人翁地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自主进行工资、奖金分配时, 必须建立内部分配民主管理程序,使内部分配逐步纳入民主化、制度化的轨道。现就 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管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 企业内部分配实行民主管理,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1.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工资改革(调整)实施细则、工资分配形 式及分配办法。 2.奖金分配方案及实施细则。 3.奖惩制度中涉及职工工资、奖金分配事项。 4.经营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分配办法。 5.其他有关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重要规章制度,如定员定额,计件单价原 则、办法的制订、修改等。 二、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管理的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 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企业内部分配方案、细则等在实施前,必须提交职代会审查同意,并在实施过程中接 受职代会的检查和监督。企业召开有关内部分配会议,应吸收工会参加。 同时,企业还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形式,如民主协商会、恳谈会、答 疑会等,广泛听取职工对企业内部分配的意见和建议。 三、企业内部分配民主监督程序 1.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应密切合作,宣传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 策、法规,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发挥职代会及其下属 相应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不同层次职工群众的 意见与要求,并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 2.企业行政应在职代会召开前五天至七天将方案发给职工代表。同时,提供制 订方案的政策依据,以便职工代表有充裕的时间了解决策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有 利于职工代表逐条审议方案。 3.企业行政应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积极采纳职工代表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修改、完善方案。当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符合有关法规或难以 实施时,企业领导应重点解释按现行法规、政策不能修改或暂难采纳、实施的原因。 4.职代会审查通过方案,表决形式应尊重职工代表的选择,可以举手表决,也 可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案中有关企业最低、最高工资标准、企业基本工资总量在本 市退休费计发办法未改变前,应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再提交职代会审查通过)。 5.企业行政应每年一至二次向职代会汇报方案的执行情况。如在执行过程中, 需变更已通过的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重新审查通过。 6.工会和职代会有权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有权提出改进、完 善的建议。职工对分配有疑问,有权通过相应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或审计部门 查询并要求答复。 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小型企业,应采用职工大会制行使上述职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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