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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稿)》的意见和报送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劳办薪字[1991]4号
颁布时间:1991-04-05
1991年4月5日 劳办薪字[1991]4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 的精神,为了在国营企业“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 适应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增强企业活力的需要,我们起草了《岗位技能工资制试 行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以便我们及时汇总报国务 院审批。 为了积极稳妥地进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改革,请你们切实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 际情况出发,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研究拟订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计划。计划包 括拟试点企业名单、职工人数及占本地区或本部门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试点企业经 济效益、工资总额以及基本工资总额(包括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工资、 1979年、1988年国家两次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行 业、岗位津贴)等方面情况,试点工作步骤的大体安排等。修改意见和试点工作计划 请于4月底前报我部工资司。 附:关于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 划的建议》的精神,在国营企业要“逐步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 配制度”,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劳动积极 性,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内容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加强工资宏观调控为前提,以劳动技 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工资 为主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它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主体和基础。 (一)岗位劳动评价体系 总结我国企业多年来搞好内部分配的经验和教训,从我国企业的实际出发,并借 鉴国际通行的对我有益的做法,岗位技能工资制将各种劳动对职工的要求和影响综合 归纳为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基本劳动要素,通过测试和评 定不同岗位的基本劳动要素,科学评价不同岗位的规范劳动的差别,并以此做为确定 劳动报酬的主要依据。 1.劳动技能:主要指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职工所要求和职工所具备的: (1)受教育程度,指一般文化知识水平、受专门培训程度和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2)实践经验,指工作经历和从事专门工作的资历,工人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 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经验的积累程度; (3)实际工作能力,指工人的实际操作能力,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 术人员的研究能力,以及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劳动责任:主要指因岗位、职位、职务不同: (1)对产品(服务)质量、数量、成本和消耗所负的责任程度; (2)对设备、财产所负的责任程度; (3)对安全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所负的责任程度; (4)对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所负的责任程度。 3.劳动强度:主要指因岗位、职位、职务不同: (1)体力、脑力劳动紧张程度; (2)疲劳程度; (3)劳动姿势; (4)工时利用率。 4.劳动条件:主要指不同劳动岗位、职位、职务的: (1)危险程度,包括矿山井下、隧道作业、高空、高速、潜水、海上作业,接触 易燃、易爆物等; (2)危害程度,包括接触高温、幅射、低温、粉尘、噪声,接触其他有毒有害因 素等; (3)自然地理环境和不同工作班次对劳动者生理、心理损害程度,包括高原、野 外、海上、飞行等作业环境和长期夜班、倒班等。 岗位劳动评价体系由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各项指标的权数比重和评价的基本方 法等于系统组成。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可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测试 与经验评估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等方式,广泛 运用多种技术和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岗位劳动测评。可以运用工作日写实、工作研究、 能量代谢测定、劳动强度测定、有毒有害程度测定、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技术等,对各 单项指标进行测试和评估,得出单项评价分值,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价并相应 计算出各岗位劳动的综合评价总分,也可以由群众根据实践和流向趋势评分,据此合 理地确定各岗位的劳动差别,为相应确定工资差别提供依据。 (二)岗位技能工资制各工资单元的设置 岗位技能工资制由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两个单元构成,这是国家确认的职 工基本工资。 1.技能工资。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和职工 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 技术工人的技能工资可分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三大类工资标准,并 相应设置若干档次,非技术工人(普通工、熟练工等)的技能工资视其岗位对劳动技能 的要求程度原则上参照初级技工的技能工资档次确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 能工资可分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中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专业 技术)人员三大类工资标准,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 2.岗位(职务)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所在 职位的劳动责任轻重、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好差确定的工资。 工人的岗位工资可按照劳动评价中各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的三 项评价的总分数的高低,划分为几类岗位工资标准,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岗位名称 相同,但在不同的行业、企业乃至同一企业的不同车间、班组,其劳动责任、劳动强 度和劳动条件也不尽相同,其岗位工资也可以有所差别。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按照所任职务、所在职位的劳动责任、劳动 强度、劳动条件的评价总分数的高低划分为三类并相应设置若干档次,从低到高依次 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中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工 资标准。因企业规模、类型不同,同样职务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负荷也不 尽相同,因此,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乃至同一企业不同科室、车间 同样职务、职位人员的职务工资也可以有所差别。 (三)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确定 从行业、企业岗位劳动测评和资金税利率、人均税利率、劳动生产率高低等情况 出发,兼顾国家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多数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并结合考虑现行工资 关系,合理确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水平。 1.合理确定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最低、最高标准。基本工资最低、最高 标准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现行工资水平,最 低、最高工资的比例关系及近期预测变化趋势;二是企业职工现行工资结构情况及调 整趋势;三是城镇居民月平均生活费用水平及近期预测;四是关于企业经营者收入的 规定及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起征点等。 六类工资区机械行业国营大中型企业基本工资最低标准定为××元,工人基本工 资最高标准控制在最低标准的×倍左右,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最高标准掌握在×倍左右。 2.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区间及各档次的工资标准。各类人员的基本工 资标准的确定由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根据上述基本工资最低、最高标准和下列原则, 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其原则主要是:一要符合对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 动条件的测评结果;二是妥善安排不同类型、规模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三要妥 善安排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以及同类人员内部的工资关系;四要有一定弹性幅度,以适 应本行业、本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五要恰当处理相关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衔接 和交叉程度。 3.合理确定岗位、技能工资单元比重。其原则是:一要从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出 发,技术要求较高、以劳动技能为主要劳动因素的行业、企业,其技能工资的比重可 以适当大一些;反之,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行业、企业,其岗位工资的比重可 以大一些。二要从有利于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作用出发,调动职工提高技术、业务水 平的积极性和到技术要求高、责任重以及苦、脏、累、险岗位工作的积极性。 4.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拟定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要报劳动部综合协调、平衡 并审核批准。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本行业或本地区工资标准时,可以结合实际情 况进一步具体化。 (四)其他 1.暂未纳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某些特殊行 业的特殊工资或津贴),先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今后逐步纳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之 中或用其他办法妥善处理。 2.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资待遇及见习期满后岗位、技能工资的确定办 法,学徒工、熟练工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及期满后岗位技能工资的确定办法,另 行研究制定。 二、逐步建立和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机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应当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地区、行业、企业经济 效益相联系的动态系统,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 (一)结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有计划地逐步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结合价 格、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把一部分福利性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 1991年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先将1979、 1988年国家两次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全国最低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 行业津贴纳入岗位技能工资。 (二)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及物价变动、劳动就业等因素,国家适 时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最低、最高限额,各地区、各部门可据此相应调整其 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水平,以体现职工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保证职 工基本劳动报酬的实际水平逐步提高。 (三)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带来的设备工艺改进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以及 职工素质的普遍提高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可以适时调整岗位技能工资 制中不同劳动要素的系数关系及与之相对应的工资比重,企业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资结构关系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四)建立正常的职工考核增资制度。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新增基本工资总额内, 对考试、考核合格、提拔、晋升的职工增加基本工资,切实把培训、考核、使用、待 遇结合起来,而且,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要随着岗位的调整而变化。 (五)企业除基本工资单元外可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设置辅助工资单元, 辅助工资是在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以外以各种形式发给职工的其他工资性收入。 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之内,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自主 决定辅助工资单元的设置及发放办法。 (六)企业对岗位技能工资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辅以灵活多样的具体分配形式, 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等,把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 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对职工劳动质量和数量的考核结果浮动计发职工的实际工 资,使工资分配既反映职工潜在的技能差别和静态的岗位差别,更要反映职工实际劳 动贡献和劳动成果的差别。 三、逐步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宏观调控措施 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建立以加强宏观调控为前提条件。根据国家已颁布的关于企业 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定,结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具体情况,配套实施以下加强 宏观调控的措施并逐步加以健全: (一)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资计划管理办法和工资总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 (二)建立、健全对企业基本工资总量调控和合理增长的机制,其调控和增长的具 体办法是: 1.合理核定基本工资基数。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照符合国家规定的现 行职工标准工资和1979年、1988年国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全国最低 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行业津贴一次性核定其基本工资基数,这是搞好基本工 资总量调控的基础。 2.合理核定试点企业基本工资的新增量,即在已核定的基本工资基数上,根据 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和企业资金税利率、人均税利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结合企业效 益工资(包括历年结余的工资储备金)的多少,根据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合理核定 1991年度改革试点企业基本工资的新增量。 3.建立基本工资增长机制。对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今后将根据第二条 所述三项效益指标的高低在其各年度挂钩新增效益工资总量中合理核定一定比例的基 本工资增量。企业在使用经劳动部门核定的基本工资增量时,既可以用于正常考核晋 级,也可以用于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新建扩建企业增人增资的问题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试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律要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养 老保险办法,职工个人按基本工资的2%—3%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同时不再沿用 按标准工资计发离退休金的办法,要对每一个职工建立工资卡,按基本工资(技能工 资和岗位(职务)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和计发养老保险费(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除 此而外,有些企业还要按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二)劳动人事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必须配套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各行业要根据 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客观要求,科学地制定劳动规范、定员定额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积 极而又稳妥地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理配置各类岗位的人员,对管 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招聘制、选聘制,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培训、考核制度方面的配套改革 在从现行的等级工资制向岗位技能工资制转换过程中,要加强培训和考核,在保 证大多数职工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好企业职工技术等级和技能工资等级 脱节的不合理状况,使其技术水平与技能工资相吻合。对极少数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在 使用和待遇上要有所体现。 今后要逐步健全全面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根据培 训、考核结果和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的要求合理增减职工的基本工资。要通过全面培 训,普遍提高职工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各类岗位(职位)输 送合格人员。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按照《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 标准》或岗位规范对工人进行考核,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对管理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相应进行考核。将各类职工之间的劳动差别定量化, 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另外,还需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和劳动评价体系及组织机构等方面逐步加以配套。 五、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组织实施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必须按照统筹规划、认真 试点、精心指导、逐步推开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 作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必须贯彻劳动部门归口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 则,由劳动部统一领导,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组织所属企业实施。 (一)劳动部负责制订全国性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方案和全国性政策;负责平衡协调 地区、行业之间有关政策和行业、地区工资关系(包括基本工资总量基数和改革新增 基本工资水平等),协调平衡和审批行业、地区工资标准;负责审批少数行业的特殊工 资;负责审核各地区、各部门的改革试点计划和方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各产业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改 革试点计划、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各产业部门负责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岗位 劳动评价标准、评价办法、行业劳动规范及考核办法,负责拟定行业工资标准,各地 区参照行业工资标准,结合实际拟订地区工资标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企业隶属关 系和工资管理体制审批下属地区和企业的改革试点计划、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 并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逐步实施,加强宏观控制,指导企业搞好内 部分配。 (三)企业在国家和地区、部门的政策指导下,本着自愿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 经营实际制定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实施方案。企业要健 全和强化基础管理工作,认真搞好岗位劳动测评,严格进行技能考核和上岗、任职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自主决定符合本企业特点、有利于 增强企业活力的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以正确实行按劳分配,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狠抓产品品种、质量和经济效 益的提高。 (四)关于试点工作的安排。从1991年开始,可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 制企业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行了工 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留有较充裕的工资储备金;二是基 础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能够认真进行岗位劳动因素测评工作;三是企业劳动、人事、 培训、考核等项制度的配套改革有较好基础;四是领导班子强,对试行岗位技能工资 制认识一致,劳资干部素质较好,自愿进行试点,试点面的大小,要根据实际情况区 别确定,1991年度应掌握在不超过本地区或本部门所属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内。 在扎扎实实搞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再逐步推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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