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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上海宝山钢铁总厂等四个企业工资改革经验的通知》

劳薪字[1991]42号颁布时间:1991-08-27

      1991年8月27日 劳薪字[1991]42号 今年五月,我部以劳政字[1991]7号文印发了连城铝厂、株洲化工厂、太 原橡胶厂三个企业工资改革的经验,在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引起积极反响。为了进一 步帮助企业搞好以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和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综合配套改革,现再将上海宝山钢铁总厂、山东博山水泥厂、上海钟表元件厂、福建 漳州糖厂四个企业工资改革的经验印发给你们,今后还将陆续印发其他一些经验,请 你们根据实际需要转发给下级劳动部门和企业。 最近,国务院已批准在年底召开全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经验交流会,希望各地劳动部门按照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建议》和《八五纲要》 精神,抓紧总结企业深化劳动工资改革的经验并及时报送我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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