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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后司字第487号
颁布时间:1990-11-27
1990年11月27日 [1990]后司字第487号 《军队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已商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 项重要措施。各大单位、各企业要根据中央关于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及 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规定,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 行。各大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所属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军队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5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 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和劳动部、财政部、 国家计委劳薪字[1989]40号《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军队企业工资改革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结合军队企业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挂钩范围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为全部企业化工厂(目前暂不具备挂钩条件 的,可继续实行工资包干办法)。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挂钩,少数条件 成熟、需要实行挂钩的,由各大单位参照本办法拟定方案,报总后司令部、财务部审 批。 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军队企业化工厂一般以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作为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上缴税利 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际应上缴国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盐 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利润、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 家预算调节基金。实现税利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 税、资源税、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利润总额。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由总后财务部商总后司令部,一般以上年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如果上年决算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参照前三年平均数合理核定。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基数以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 (不含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 按下列情况进行核定: 1.经各大单位批准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应提取的挂 钩工资总额为基础,扣除所提新增效益工资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加上按 国家政策规定的增人增资等因素合理核定。 2.未挂钩的企业,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减去上年实发 的奖金、补发上年的工资,加上上年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奖励基金核定。企业应提奖励 基金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原则上按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水平核入工资总额 基数;应提奖励基金不足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提取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总额基数,由总后司令部商总后财务部核定。 四、挂钩浮动比例的核定 挂钩的浮动比例,从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兼顾 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出发,根据同行业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资金税利 和工资利润率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以企业当年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中在成本列支的部分 最高不超过其当年新增利润的50%为前提,在1∶0.75之内核定。 五、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调整 实行挂钩后,对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不做调整。但遇有下列情况, 可做相应调整: 1.国家政策规定当年必须安排的复转军人所需增加的工资,当年按实发数(按 企业接收时确定的工资标准和接收时间确定工资额)在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第二年按全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列入总部和各大单位基建、技改计划的新(扩)建项目,正式移交生产后,可 按批准该项目计划增加人员的工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同时参照行业或该企业平均的 工资税利率合理核增经济效益基数。 3.国家实行的重大经济改革、工资改革或全军性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企业 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影响较大时,按国务院或财政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经总后批 准;可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需调整的工资,当年在挂钩的工资总 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按全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六、挂钩的形式和内容 各大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军队建设对企业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确定所属企业的挂钩形式和内容。目前,军队企业主要推行以下几种挂钩形式: 1.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已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并确定了上缴利润基数 或递增比例的企业,在承包期间能保证完成上缴税利和其他应缴款项的前提下,可以 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 2.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生产任务饱满,上缴税利能够基本稳定增长的企 业,可以实行这种办法。1990年以前已经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要 继续实行。 3.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或上缴利润挂钩。军品任务所占比重较大,或1990 年以前已经实行同实现利润或上缴利润挂钩办法的企业,可以实行这种办法。 少数企业按各大单位批准的第一轮挂钩办法未到期的,可继续实行,期满后改按 统一规定执行。挂钩形式和内容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挂钩期内不能改变,也不 能退出挂钩办法。 七、挂钩的考核指标 1.考核指标包括全军统一考核的上缴款指标和各大单位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 选择考核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安全、产品质量、军品任务、消耗、出口创汇企业的换 汇成本等其他指标。 2.所有挂钩企业当年未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税利上缴计划和其他应交款的,不 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同实现税利(或利润)挂钩的企业,当年上缴税利(或利润)低于 上年的,除政策性调整和按规定允许税前还贷的还款本息外,按企业挂钩的浮动比例 扣减新增效益工资。完不成其他考核指标的,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扣减比 例由各大单位确定。 3.企业未完成多项考核指标的,按不同比例分别扣减,但扣减总额不得超过企 业当年应提的全部新增效益工资。 八、工资和奖金的列支渠道 1.1988年10月1日以前经各大单位批准实行“总挂总提”挂钩办法的企 业,可继续实行,但由成本开支的奖励基金部分,从1991年起(不管第一轮挂钩是 否到期),按总后统一规定上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2.1988年10月1日以前实行“总挂分提”办法和1988年10月1日 以后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基本工资部分由原渠道列支,奖金部分仍在企 业留利中列支;当年的新增效益工资技工资总额基数中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分别 由销售成本和企业留利列支。 3.个别企业1990年前已批准实行“分挂分提”办法的,允许继续实行,基 本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当年的新增效益工资在销售成本中列支,奖金仍按现行规定 计提。 4.所有挂钩企业当年在销售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 基数后,由生产成本列支。 九、挂钩方案的审批 各大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于明年2月底前向总后汇总上报所属企业的挂钩方案, 经总后司令部、财务部审核平衡后,由各大单位下达并组织所属企业执行。 十、挂钩的工资基金清算 挂钩企业工资基金的提取,应严格按批准的挂钩方案执行。采取每月(或每季)预 提、年终清算的方法。年终清算时,超提部分当年一律扣回,少提部分当年补提。由 于非劳因素使挂钩的效益指标增长过猛的,应合理剔除,具体扣减办法按照劳动部、 财政部、国家计委劳薪字[1989]40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当年提取的 新增效益工资。每年执行情况,于年度终了六十天内,随当年会计决算报总后司令部、 财务部审批。 十一、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处理 企业当年实际应提的新增效益工资,必须按本办法第七、十两条扣减后的数额计 提。 十二、工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随同非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计划,由各大单位 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批。 2.企业实行挂钩后,经济效益增长时,使用新增效益工资要留有余地,以丰补 歉,控制在上级下达的计划之内,并按国家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经济效益下浮时, 工资总额按比例相应下浮,为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工资 总额基数的20%。 3.企业内部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贡 献挂起钩来。具体工资分配形式,可由企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自主决定。 4.企业的工资基金应在银行专户储存,由银行监督使用。当年支付的工资、奖 金,不能超过专户中的工资基金数额,超过部分,银行有权拒付。对弄虚作假套支现 金的,要给予经济制裁。 十三、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计提公式及财务、会计处理等具体规定,由总 后司令部、财务部另行印发。 十四、本办法从1991年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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