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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新一轮承包中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劳薪字[1990]82号
颁布时间:1990-11-20
1990年11月20日 劳薪字[1990]82号 近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营企业普遍实行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国 家与企业工资分配关系方面所形成的主要形式,对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克服当前困难,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目前,企业正处于两轮 承包相衔接的阶段,为了切实搞好新一轮承包中的工效挂钩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 的通知》(国发[1989]25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 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3号)精神,现对在 国营企业新一轮承包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出以下 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承包制(“两包一挂”,即一包上交利润,二包 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效挂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要坚持 工效挂钩方向,巩固完善挂钩机制,改进挂钩办法。凡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原则上都 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承包合同中有关工效挂钩的方案应由劳动部门 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批。 新一轮工效挂钩要与财政体制改革相配合,各级劳动部门要注意研究企业税后承 包试点中的挂钩问题。要逐步建立国家对企业工资的分级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对地区、 部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 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和基数的核定。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 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确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由单一指标 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除目前采用的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实现利润、实物量(工作 量)等挂钩指标外,还可视企业具体情况增加劳动生产率、资金税利率、工资税利率 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基数的审核,原则上应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确定。由 于产品价格上涨而虚增的效益部分,在计提当年工资和审核下年挂钩指标基数时应予 以剔除。对挂钩经济指标下降幅度较大,计提工资按当年工资总额基数80%保底的 企业,在审定下一年经济效益基数时,必须与工资总额基数做同口径调整。 三、合理调整和审核工资总额基数。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审核,按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执行。对已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原则上按照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 应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减去应扣除的工资调节税为基础进行确定。挂钩企业按国家 计划安置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的增人增资可以核入工资基数。为进一步解决由 于价格变动等客观原因,影响企业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差别过大的问题,地区、部门在 国家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范围内,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对工 资增长过快,按规定扣除工资调节税后增长幅度仍偏高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工资 增长基金要适当控制,一般不能超过上年工资总额基数的20%。 四、改进挂钩浮动办法和浮动比例。企业工资浮动比例(含量系数)的审核,既要 考虑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高低和潜力大小,又要考虑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要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避免由于客观因素造成企业间工资收入差别过大。具体办法是: 1.挂钩浮动比例(含量系数)分档递减。在企业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增长一定限 度内,可按核定的浮动比例(含量系数)提取工资,超过部分适当分档次降低浮动比例 (含量系数)。 2.限额环比。企业按照核定的基数、浮动比例和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 增长基金,但在核定下一年工资总额基数时则可控制在一定限额内(按同口径计算), 超过部分不再核入基数。 3.定比。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均以挂钩第一年核定 的数额为准,挂钩期内各年度,按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计提工资,一般不再重新 调整两个基数和浮动比例。各地区、部门可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探索经验。 五、健全考核指标体系。企业挂钩后,必须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指标的监控和奖惩办法。考核 指标包括:企业承包上交利润、资产保值增值、技术改造任务以及质量、消耗、安全、 劳动生产率等。上交利润完不成的企业,不能提取工资增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技 术改造任务以及其他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也要相应扣减工资增长基金。 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工资的发放上要注意以丰补歉,都 要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提取工资增长基金较多的年度,要 多结存一些,以用作今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或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基金的补充来源。 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超过当年工资总额计划时,必须按工资计划程序报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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