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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1991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薪字[1991]40号颁布时间:1991-08-03

     1991年8月3日 劳薪字[1991]4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纲要》精 神,为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 效益挂钩办法,现就审核1991年挂钩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1年凡是有条件的部门(含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对本部门所 属国营企业均应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近几年来已经实行总挂钩 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实行总挂钩后,各部门应在国家核定 的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所属企业的工资分配办 法,包括审批企业挂钩形式、基数和工资浮动比例等。 二、部门总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5号《国务 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钩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确定。具备条件的部门,可由单一指标挂钩过渡到复合指标挂 钩,除目前采用的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实物量(工作量)等单一指标外,还可视企业 的具体情况增加劳动生产率、资金税利率、工资税利率等指标进行复合挂钩。 三、1991年新实行总挂钩的部门,其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的审核,按照劳动 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发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劳薪 字[1989]4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资总额基数中奖励基金的核定,应 扣除转作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后,最高按4个半月标准工资水 平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不足4个半月标准工资的,按提取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要认真贯彻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不 能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幅度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的原 则;要继续实行“双控办法”,即效益工资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或系数)和挂钩浮 动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如果实发工 资总额确需超过计划时,必须按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 五、1990年已实行总挂钩的部门,其1991年挂钩基数和浮动比例的审核, 按下列办法执行: 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1991年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挂钩经济效益为基数确定。 若上年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国家为保证职工基本生活水平,允许工资保底80% 的部门,原则上应以上年计提工资的经济效益完成数为基础进行调整,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 本年经济效益基数=上年经济效益基数×(1-工资下浮幅度/浮动比例) 为尽可能排除价格因素对工资增长的影响,对因产品价格上调推动经济效益指标增 长的因素,在计算提取1990年效益工资和核定1991年经济效益基数时,可作 同口径剔除;由于国家出台的重大经济措施,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时,可根据劳 薪字[1989]40号文的规定,经财政部、劳动部报国务院批准,可对经济效益 基数作适当调整。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991年总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和浮动 总比例计算提取的工资总额减去应扣工资调节税为基数核定。 调整因素按以下办法办理: (1)企业因实际接收增加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而增加的工资额(按标准工资、 加班工资和津贴计算),以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核入工 资总额基数,并按工资效益率计算相应核增效益指标基数。 (3)职工成建制在部门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划入划出,按上年发生数如实划转 工资总额,并同时划转经济效益指标。 (4)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的 文件精神,补偿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增加的工资(月人均6元标准),1991年在挂钩 工资基数外单列,1992年按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5)应扣减工资调节税,按下列理论扣税公式计算: 应扣减工资调节税=工资总额基数×应提工资增长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率/1+适用税率 应扣减工资调节税税率表: 档次 应提工资增长率(%)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率(%) 1 7 0 0 2 7—14.2 20 1.4 3 14.2—24.7 50 5.3 4 24.7—38.7 100 15.3 5 38.7以上 200 42.3 3.挂钩浮动比例 1991年的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仍按上年批准的浮动比例进行。 六、请你们根据上述核定办法及所附测算表制定部门挂钩方案,于1991年8 月25日至9月25日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附:工资总额基数测算表(表1、表2)(略) 经济效益基数测算表(表3、表4)(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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