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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劳薪字[1992]39号
颁布时间:1992-09-29
1992年9月29日 劳薪字[19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 关部委、总公司劳动、财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改进完 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将企业挂钩工资总额之外提取和列支的工 资项目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并纳入成本,经研究确定,自1992年起,将1979年 至1991年底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物价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其中 1979年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991年的粮 油价格补贴,一般分别以每个职工每年60元、120元、72元的标准,按 1991年末企业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85年的肉食价 格补贴,凡由企业负担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扣除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和 企业1991年末实际负担的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992年4月份开始向职工发放的粮价补贴,今年暂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 1993年核入挂钩工资基数。 此项工作系挂钩工资口径的调整,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任何单位不 得在此次调整中提高补贴水平,扩大执行范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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