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8号
颁布时间:2002-07-25
2002年7月2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68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7月19日报告,布隆迪暴发霍乱。自2002年6 月17日至2002年7月15日,该国共报告霍乱病人217例,其中2例死亡。 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布隆迪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来自布隆迪的旅客,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在入境时应当立即向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以及有症状且处于霍乱 潜伏期人员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布隆迪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邮包要加强 检疫查验,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消毒、除虫处理。如带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 其他食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卸下,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卫生处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布隆迪的人员,可提供有关传染 病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 (3)
上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5号
下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9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