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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的意见

银管发[2003]124号颁布时间:2003-05-14

     2003年5月14日 银管发[2003]124号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 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社,各区县外经贸委、各区县国税局及直属分局、各相关进出口企业: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就进一步做好北京 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应到市外经贸委领取《出口退税账 户托管贷款业务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详见附件1),填写后送经办银行, 待经办银行提出意见后转市外经贸委(各转送环节由出口企业负责),市外经贸委提 供相应信息后再转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提供相应 信息后,保留1份;其他3份转出口企业、经办银行和市外经贸委,各保留1份。经 办银行收到“联系单”后即可开展评估工作。   二、经办银行同出口企业正式签定贷款合同后,应填写好一式3份的“出口退税 账户托管贷款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详见附件2),并将其中两份“确认 书”分别报送市外经贸委和市国税局(该转送环节由经办银行负责)。市国税局接到 “确认书后”,保留“确认书”复印件,将“确认书”原件转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 分局。在贷款期限内,如未接到贷款银行(同意更改出口退税账户通知单)(详见附 件3),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不得为出口企业变更退税账户。   三、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应按季度(下一个季度第一 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利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4)。所报报表必须保证及时、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等 违规行为,将通知银行监管部门对其给予包括取消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资 格在内的行政处罚。   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银企双方 协商可适当延长。   五、为支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联 系单”上提供经过国税部门审核通过等待指标退税的应退税数额。   六、在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过程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外经贸委和市国税局反映。此前的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 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联系人:林晓东 联系电话:010-68559110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系人:孙尧 联系电话:010-6525669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高瑞君 联系电话:010-88371963 附件:1.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联系单(略)    2.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确认书(略)    3.同意更改出口退税账户通知单(略)    4.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统计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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