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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会计联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1]319号
颁布时间:2001-09-29
2001年9月29日 银发[2001]3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会计联行安全管理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联行管理,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行的营业部(室)、清算分中心的业务应归口同级会计部门监督管理。 同城票据交换所必须与营业部(室)分设,并归口同级会计部门管理。各分支行要将 会计部门、营业部(室)、清算分中心、票据交换所归属一位分管行长领导,便于统 一协调管理会计结算工作。 二、各分支行清算分中心尚未与营业部门合署办公的,应于2001年11月1 日前完成与同级营业部(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加强电子联行系 统的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经总行批准成立的会员制城市电子结算中心,暂按现行 的运行范围不变。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中心支行要实行营 业部(室)主任坐班制度。每个营业日由一位主任或副主任坐班,负责组织会计核算、 联行和结算的日常事务,适时处理会计、联行和结算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督促各 柜组人员正确执行会计、联行、结算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好核算质量和资金安全关。 营业部(室)主任坐班应建立日志,详细记载其工作情况,并定期报送分管行长审阅。 县(市)支行的会计股长,要切实加强对会计联行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营业日志, 定期向分管行长汇报。 四、自2001年11月1日起取消人民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业务。原委托人民银 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 [2000]176号)的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银行汇票的签发和兑付。11月 1日前人民银行已签发的银行汇票,各分支行应按规定受理兑付。各分支行留存的空 白银行汇票凭证应清点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未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城市,其 使用的押数机应移交同级会计部门封存。取消人民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事宜,各分 支行应及时通知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请速转知所属机构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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