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民银行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31号
颁布时间:2001-10-19
2001年10月19日 银发[2001]331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8年以前按指令性计划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的管 理,统一贷款质量认定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涉及的项目正常建设或投产,能够按期支付利息,同时原贷款到期能够 归还本金30%以上的,对暂未归还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时可以转为中短 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贷款涉及的末建成项目继续建设,预计投产(使用)时不会发生停产和贷款 损失,对这一类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允许重新贷款归还部分或全部 贷款,但重新贷款只能一次,而且期限不超过3年。 三、根据上述条件重新贷款或者转为中短期贷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的前3个条件的,列为正常贷款。 (3)
上一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
下一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会计联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