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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贷款实行停息挂账等额核减农发行再贷款利息的批复
银复[2000]233号
颁布时间:2000-10-30
2000年10月30日 银复[2000]23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再次报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利息等额核减我行 再贷款利息的函》(农发行函[2000]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9]20)有关要求和财政部财债字[2000]31号文件的办法,从 1999年12月21日起,你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实行停息 挂账的损失,由人民银行以等额核减你行应付再贷款利息的方式处理。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停息挂账的数额,经你行多次核定 为353亿元。请你行按照规定要求,从严掌握对企业实行停息挂账的政策,并进一 步核实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数额。人民银行将视情况 进行检查。人民银行今年暂按你行上报的款停息损失数额(20.66亿元)核减你 行再贷款利息。如核减数额与检查情况不符,人民银行将从下一年度应核减的数额中 相应扣回。 三、从2001年开始,你行应在每年年初将当年应核减再贷款利息的计划数额 进行汇总,并按省份、企业列出清单,报人民银行总行。你行分别于6月20日和 12月20日计息日结束后将实际应核减再贷款利息数额报人民银行总行,经审核后 予以核减,每年核减两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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