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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征税货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关征[1995]221号
颁布时间:1995-06-20
1995年6月20日 京关征[1995]221号 监管处、稽查处、机场海关、十八店办事处: 为了方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活动,贯彻执行为主方针,简化海关监管手续, 提高监管效能,经研究决定,我关自1995年7月1日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 以下监管规定: 一、北京海关所辖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贸易征税货物在我关区进出口的,一律免于 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可持货物单证在进出口地海关直接办理报关纳 税手续。进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的应交验有关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贸易征税货物在其它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仍按原规定在北 京海关关税处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地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一般贸易征税货物的品种应按批准的企 业经营范围验收。对外商投资企业超出其经营范围进出口的货物应验凭经贸主管部门 批准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备、自用物品仍按原规定到北京海关关税处办理《进出 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对执行上述规定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关税处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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