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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89)税征字第438号
颁布时间:1989-03-15
(89)税征字第438号 各局、处级海关: 我署(89)署税字第424号《关于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的 通知》下达以后,一些海关先后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以中性包装进口的货物,纳税人在申报时如能交验原产地证明,可按提供 的原产地证明确定按何种税率征税。 二、裸装进口的货物,申报时货主如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可比照以中性包装 进口的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以上请研究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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