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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的通知
税征一[1997]132号
颁布时间:1997-05-16
1997年5月16日 税征一[1997]132号 上海、九龙、黄埔、天津、广州、北京、青岛、大连、湛江、南京、福州、厦门、拱 北、长春、沈阳、南昌、武汉、成都、重庆、西安、合肥、石家庄、呼和浩特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后,批准对1996年度82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 税、消费税适当予以返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 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25号)转发你关(见附件一),请按附件 二的格式将文件中列名企业19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料件(包括电厂进口的燃料 油)在你关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填报后连同缴税凭证(正本),于1997年6 月底前一并寄送财政部预算司,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外司。财政部核准后将另行 下达返还税款的执行文件,届时请及时办理。退税全部记入你关今年税收任务。对于 欠税企业,所退税款用于抵顶欠税,剩余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税函[1997]25号(略) 附件二: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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