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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的通知
国机进管[1992]48号
颁布时间:1992-10-07
1992年10月7日 国机进管[1992]48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九九一年,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与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机电设备 进口证明管理办法》(国机审[1991]58号)。当时该文件所附批准证明式样 是“机电设备进口批准证”。现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为适应我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 和中美市场准入谈判需要,避免授人以柄,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机电设备进口批准证”, 正式启用“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办自收到该文之日起,不再使用“机电设 备进口批准证”。 二、已发放的“机电设备进口批准证”在有效期(包括一次延期)内继续有 效,到期的一律无效。 附件:“机电设备进口证明”式样(只抄送各海关)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 海关总署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附件:机电设备进口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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