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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关键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2]1277号
颁布时间:1992-11-28
1992年11月28日 署监一[1992]1277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汽车及汽车关键件[发动机、驾驶室(车身)、驱动桥]是国家限制进口商 品。据反映,一些进口单位持"汽车沙板支架"等名称的机电设备进口证件,将汽车( 面包车、吉普车、小轿车)驾驶室(车身)的顶部破坏切割为"去顶车壳"向海关申报 进口,既逃证又逃税,对内对外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了加强管理,维护国家的利益,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向海关申报进口拆去车门、窗、前后盖及车内座位、仪表盘等能拆解 的部件的驾驶室(车身),不管进口切割后的哪一部分,均按整个车身办理进口审批、 领证手续,海关凭证验放; 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对在此以前签发的"汽车沙板支 架"等名称的机电设备进口证件,在九月一日后报关进口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能提交有效许可证的,应办理退运手续; 2、可在九月三十日前,重新办理审批、领证手续,补领许可证后,海关 3、不能退运,也不能提交有效许可证的,海关按无证到货没收处理。 三、现再重申,请各有关经贸发证部门要按许可证管理商品规范的商品名称 签发进口许可证,不准签发以商品名称为"废钢",而商品规格、型号为旧汽车的进口 许可证,对以前所签发的以进口废钢名义而进口旧汽车的许可证,均为无效证件。如 进口旧汽车要按规定办理进口审批和领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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