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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捐赠进口化肥、粮食是否需领许可证问题的批复
监二(二)[1992]119号
颁布时间:1992-11-28
1992年11月28日 监二(二)[1992]119号 黄埔海关: 你关二月二十一日传真电报请示悉。关于捐赠进口化肥、粮食是否需领许可 证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捐赠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海 关凭经贸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捐赠属于专卖、专营的物资,海关 凭国家主管部门归口核批的批准文件验放。化肥、粮食不在实行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之 列,但属于专卖、专营物资。据此,你关在验放上述损赠物资时,得验凭国家主管部 门归口核批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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