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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监一货[1991]180号颁布时间:1991-11-22

     1991年11月22日 监一货[1991]180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促进地外经济贸易发展, 我司于今年十月在成都召开了"全国海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研讨会",对当前进出 口许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经署领导同意明确的几个问题通 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进出口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和国发[1990]70号文件, 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管好一、二类进出口商品和三类商品中实行许可证 管理商品,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经营范围管理的原则是:1.进出口一类商品,要严格 核定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未经经贸部授权,不允许非指定的公司经营一类商品。 2.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一、二、三类商品,要凭有效许可证验放。 二、关于许可证的商品价格问题 由于国际市场商品价格是浮动的,因此,进出口企业在申领许可证时的商品 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有一定出入是正常的。此外,实际工作中还出现两种情况,一是 进口货物价格超过进口许可证上的最高限价,报关企业如按许可证上的限价申报,实 际上构成申报不实,且有低报价格、偷逃关税之嫌如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又不符合 许可证上规定的限价。二是出口货物,低于许可证上的最低限价,为了能使货物过关, 甚至为了骗取出口退税,高报价格,给国家造成财政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出现,给海 关现场监管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因此,对进出口许可证商品价格,允许在正常范围内 有一定出入。但是,对申报价格明显过高或过低,有走私违法、偷逃关税或骗取退税 嫌疑的,要抓住不放,认真核查,依法查处。 三、关于"证企相符"的掌握原则 "证企相符",是在外贸体制改革和治理整顿进出口企业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和治理整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这个问题终究会得到解决。目前 海关对"证企相符"的掌握原则是: 1.进口。进口许可证上的"对外成交单位"必须是外贸合同的签约单位,同 时也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申报时所提供的发票等单证,也必须与报关 单上的经营单位相符。 此外,实际收货单位属于许可证上使用单位的隶属企业、联营企业、物资调 拨部门等情况的,收货单位系使用单位的加工企业也可视为证企相符。 2.出口。对外成交单位应是出口许可证上的"领证单位"或出口许可证上的 "发货单位"。此外,对外成交单位还应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和信用证上 的"受益人"相符。 同一系统的上级公司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授权下级公司执行的,也可视为 "证企相符"。 3.报关。对自理报关来说,报关单位应是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对代理 报关来说,委托人应是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并向代理报关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由于现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清理整顿工作仍在进行,造成证企不符 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符合上述三项原则的,就可认定为"证企 相符"。对个别特殊情况,可在查明后分别处理。 四、关于规范商品名称问题,商品名称不规范,申报时五花八门,这也是多 年存在的问题。货主向海关申报的商品名称不规范,既有商品本身名称不规范的情况, 也有故意混淆概念,企图走私逃证的情况。自明年起实行《商品编码协调制度》后, 凡向海关申报的名称,要和协调制度的发类目录相对应,并要注明其代号。对不按规 范名称申报的,要对报关员进行警告,暂停或取消其报关员资格。 五、关于改进"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案例报表"工作。 现行办法,"案例报表"每旬报一次,一方面,各海关工作量很大、另一方面, 周期过短,还不易看出新的动向。因此,从明年起,将《违反进出口许可证案例旬报 表》改为《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案例月报表》,每月报一次。各关要按统一的 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填报,此外,各关应按统计要求,将每月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品情况录入磁盘,上报部署,以便总署全面了解和撑握全国口岸许可证管理商品进 出口情况。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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